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中的6.3、6.4、6.5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由于消防炮没有国际标准,根据国内目前消防炮生产、使用情况及现有的技术水平,同时考虑到消防炮的发展趋势,参照了德国DIN 14366—1984 第二部分《底座发射式泡沫喷枪》、前苏联ГOCT 9029—72 《组合炮技术条件》;美国NFPA 412—1993 《机场救援和泡沫灭火装置》等有关的国外标准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兴堂、蒋旭东、李厚林、王永福、薛林。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炮的分类与标记、性能参数、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消防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73 铸造铝合金
GB/T 1176 铸造铜合金技术条件(GB/T 1176-1987,neq ISO 1338:1977)
GB/T 1348 球墨铸铁件
GB 7956-1998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9439 灰铸铁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炮 fire monitor
水、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16L/s, 或干粉喷射率大于7kg/s ,以射流形式喷射灭火剂的装置。
3.2 固定式消防炮 fixed fire monitor
安装在固定支座上的消防炮,包括固定安装在消防车上的消防炮
3 .3 移动式消防炮 mobile or portable fire monitor
安装在可移动支座上的消防炮,包括固定安装在拖车上的消防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