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2 使用人数超过20 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 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 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
8.4.5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8.5 学校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
8.5.3 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5.4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8.6 医院的病房、托儿所、幼儿园
8.6.1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8.6.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8.7.2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
8.7.3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 ,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 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8.6 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且应砌至梁、板底。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 预案
9.1.1 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格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员及其职责;
b) 火警处置程序;
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9.2 组织机构
9.2.1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格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9.2.2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格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 灾调查;
――后勤:负责抢险物质、消防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3 预案实施程序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4.1 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9.4.2 地铁、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5 消防演练
9.5.1 目的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序。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期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 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组织
9.5.2.1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 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 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9.5.2.4 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9.5.2.5 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9.5.2.6 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员伤害。
9.5.2.7 地铁、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0.1 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10.2 火灾发生后,受火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0.3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5 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10.6 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10.7 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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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B 50166-19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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