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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法规 GB50414-2007

作者:灭火器   发布时间:   2010-10-10 10:41:33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4 总平面布置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6 工艺系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10 电气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414-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2,4.3.3、4.3.4, 5.2.2, 5.3、6.6、6石4(1)、6.72(8)、6.7.3、6.7.6,6.84(4)、6.9.3、6.102、6.10.3、6.104、6.10.5、6.11.4(1)、6.12、6.13、6.13.3、9.0.5,   10.3.6, 10.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4月13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Zoo4}}}号)的要求,在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和公安部的组织下,由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会同各参编单位,并在有关钢铁冶金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公安消防部门等的协助下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制订,遵照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钢铁冶金企业建筑防火设计经验、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和钢铁冶金企业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卞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电气以及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本规范正文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竹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本规范竹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竹理组,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除参编单位和卞要起草人外,参与编制工作的还有宋波、聂世一、李庆福、张耀泽、盛苏云、陈益辉、钱理业、高克营、张作民、熊放鸣、宋华德、郭光平、土晓冰、傅雁、土敬义、祁亚东、梅志斌、张年芳、陈启谦、马旭辉、于元奎、
魏}弓德、张吕军、张云生、乐嘉龙、赵钱柱、陈春林、聂为民、吴运广、刘瑛、韩幼琳等。太原钢铁(集团)公司设计院、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首钢设计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为本规范的编制提供了调研和资料。
    本规范的卞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
      陆波、李刚进、阎鸿鑫、丁国锋、张道坚、潘国友、蔡令放、刘东海、高少青、蔡承枯、高海建、卢少龙、谈健芳、李龙珍、经建生、厉剑、郭树林、郭益民、李彦军、唐葆华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钢铁冶金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则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贮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1.0.3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一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钢铁冶金企业宜统一消防规划、统一防火设计。
1.0.5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主厂房 main workshop
     包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的厂房,如:炼钢主厂房、热轧主厂房等。
2.0.2 工艺厂区 process plant
     相对独立的生产单元区域,如炼钢厂、自备电厂等。
2.0.3 主电室 main electrical room
     轧钢车间内,安装轧钢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电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的建筑。
2.0.4 主控楼(室) main 。ontrol building
     除轧钢车间外,设有自动化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等的建筑。
2.0.5 总降压变电所 general step 一down transformer substation
     钢铁冶金企业内单独设置,对外从电力系统受电,经变压器降低电压后,向全厂供、配电的场所。
2.0.6 区域变电所 area transformer substation
     钢铁冶金企业在用电负荷比较集中的区域内设置的变电所。
2.0.7 铜室 chamber
     在地下矿井内各生产部位开凿的独立空间。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3.0.2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3.0.3 单层丁、戊类主厂房的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生产时辐射热温度高于200 ℃ 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0.4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5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0.6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煤堆设计高度及以上1 . 5m 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 O0h 。
3.0.7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I000m2,地下室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 倍。
    2 主厂房符合本规范第3.0.3 条和第5.2.5 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3 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m2。
       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3.0.8 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的有关要求。
 
4 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企业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贮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矿山厂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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