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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作者:xfqcorg   发布时间:   2009-10-13 08:32:25

 

GA 480.3-2004
前 言
GA480 的本部分第4、5、7、8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A480《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是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15630《消
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配套标准,对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等,以作为对生产和市场进行管理的技术法规。
根据目前常见类型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GA480 分为以下若干独立部分:
——第1 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 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第3 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4 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第5 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示;
——第6 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
——第7 部分:内部发光消防安全标志;
……
本部分是GA480 的第3 部分,本部分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背底为蓄光色材,符号为
常规色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在几何尺寸、颜色、照度、发光亮度、耐候性、色材的附着性、
耐腐蚀性、耐水性、耐冲击性、耐燃烧性和放射性等提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并规定了检
验规则、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
对于基材为搪瓷制品或标志整体(基材和色材)为陶瓷制品的蓄光型产品,有关各方应
探讨本部分和GA480 的其他部分中有关条款的适用性。
为了适应蓄光材料的发展和降低使用成本,本部分要求供方公布其产品的激发照度和发
光时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注明这两个关键指标。在使用该产品时,有关各方
应充分保证设置场所标志表面的照度值和要求的标志使用时间不应低于这两个关键指标。
针对部分自带照明光源的产品(该照明光源无应急功能),本部分要求供方公布其外部
照明光源对标志表面的公称照度值,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注明这一指标。对于具
有内部照明功能的产品,本部分参照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6.10.4.2
提出了亮度要求。在实际使用、检查、维修该产品时,有关各方应充分保证所用的外部照明
光源对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值不低于公称照度值;内部照明光源的亮度不低于检验样品的亮
度,其相关指标还应符合GA480 本部分的要求。
根据发光机理,“蓄光”也可称作“光致发光”或“蓄光自发光”。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市清华彩虹纳米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斗牿材料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松经、张德成、刘伶凯、韩占先、迟立发、刘连喜、张学军。
GA 480.3-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3 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1 范围
GA480 的本部分规定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适用于向公众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480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
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766—1995 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neq ISO 4628:1980(所有部分)]
GB2893 安全色(GB 2893—2001,neq ISO 3864:1984)
GB/T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neq ISO 6309:1987)
GB 14778 安全色光通用规则
GA480.1—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1 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A480.1—200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A480 的本部分。
3.1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phosphorescent fire safety sign
用蓄光色漆印刷、喷涂或用蓄光色膜粘贴在基材上制成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蓄光材料表
面能够吸收照射光的能量,当其表面所受的照度低于某一数值时,能够发出可见光。
4 代号、型号
4.1 代号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分类代号为:XG。
4.2 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产品型号应采用图1 的形式编制。
GA 480.3-2004
XB XG - - -( … )
供方自定义(可不标注)
激发照度(lx,不满4位前面填“0”)
发光时间(min,不满4位前面填“0”)
标志的基材代号(见GA 480.1—2004的4.3)
标志的色材代号(见GA 480.1—2004的4.3)
消防安全标志的型号(见GB13495—1992附录A)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分类代号
消防安全标志的产品代号
其中每个“ ”代表一位字母或数字。
图1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型号编制形式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外观应符合GA480.1—2004 中5.1 的要求。
5.2 几何尺寸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几何尺寸应符合GA480.1—2004 中5.2 的要求。
5.3 标志的结构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的标志结构应符合GA480.1—2004 中5.3 的要求。
5.4 颜色
5.4.1 未发光情况下标志的颜色和亮度因数
按GA480.1—2004 中6.5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蓄光消防安全标志在没有照明和蓄光部
分未发光的情况下,蓄光部分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表1 的规定,其余部分的颜色和亮度
因数应符合GB2893 的要求。
表1 蓄光部分的色度坐标范围和亮度因数
用角点坐标确定的颜色范围 光源:D65 几何:45/0°
1 2 3 4 5 6 7 8 9
x y x y x y x y x y x y x y x y x y
亮度
因数
β
0.378 0.425 0.320 0.339 0.323 0.339 0.317 0.328 0.313 0.323 0.306 0.322 0.311 0.333 0.315 0.336 0.336 0.422 ≥0.68
5.4.2 内部照明产品的颜色
具有内部照明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按6.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蓄光部分的颜色应
符合表1 的要求;其余部分的颜色应符合GB14778 的要求。
5.5 照度
具有外部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按6.3 规定的方法进行照度试验,照明光源对
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供方公称照度值的90%。
5.6 发光亮度
5.6.1 内部照明发光亮度
GA 480.3-2004
具有内部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按6.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开启照明光源

 

的情况下,标志表面任何小区域内的最大亮度不应大于80cd/m2,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m2,
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5∶1。
5.6.2 蓄光部分发光亮度
按6.4 规定的方法进行发光亮度试验,停止照射后在供方提供的发光时间内,蓄光消防
安全标志中蓄光部分的发光亮度不应低于7mcd/m2。
5.7 耐候性
按GA480.1—2004 中6.6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于具有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仅对其标志面板进行试验。试验时,应保证标志的实际被照射面受光。试验时间为192h,
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GB/T1766—1995 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 级;
b) 标志的颜色应符合5.4 要求;
c) 标志的发光亮度应符合5.6 要求。
5.8 色材的附着性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色材的附着性应符合GA480.1—2004 中5.6 的要求。
5.9 耐腐蚀性
按GA480.1—2004 中6.8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于具有照明光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应将其整体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GB/T1766-1995 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 级;
b) 标志的颜色应符合5.4 要求;
c) 标志的发光亮度应符合5.6 要求。
5.10 耐水性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标志和/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标志应按GA 480.1-2004
中6.9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于具有照明光源的畜光消防安全标志,仅对其标志面板进行
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GB/T 1766-1995 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 级;
b)标志的颜色应符合5.4 要求;
c)标志的发光亮度应符合5.6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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